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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720490226 近期,中國保監會數據顯示:我國自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5年來,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,承保金額近200億元,較當初預期,這個成績并不理想。國內保險公司曾涉足環境污染保險,但僅作為公眾 責任主險中的附加險,投保者多為外資、合資企業。
我國將高環境風險行業強制納入投保范圍,這些行業的破壞程度與持續時間都很大,而一些經濟開發區曾率先償試,但因企業積極性低而難以成功。因此,一些地方政府嘗試推行強制投保。比如,為遏制企業向滇池排污,云南昆明市2009年要求340家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,并鼓勵56家企業自愿購買;江蘇無錫市2011年出臺政策,提出“十二五”時期要將約2000家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;湖南省2012年則將環境污染責任險寫入了地方性法規。
此次強制投保雖不能馬上改變環境污染現狀,但肯定會對這些企業形成一定的約束。
是什么原因造成這樣投保進度受阻呢?原來“投保人不受益,受益人不投?!?,相關法律不夠完善,企業“出了事有政府,大不了罰點款”,造成投保意愿很低。很多企業覺得‘出了事有政府,大不了罰點款’。面對這樣的事實,企業很難建立環境保護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,更不可能會主動投保了。
想要投保進行順利,建政策體系至為關鍵。“雖然保險機構對這項業務目前比較謹慎,但大家普遍看好未來前景。”趙旭認為,該險種要發揮促進環保的作用,重點在于構建起一系列政策體系。
1.做好頂層設計,讓企業明確感受到違規排污的風險壓力和經濟壓力,扭轉普遍存在的“政府兜底”心理。
2.地方政府應出臺可操作性的行政措施,細化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財稅支持,綜合運用財政、稅收、價格等多種經濟手段,逐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激勵約束機制;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提供補貼制度,對涉污企業提出剛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,切實降低環境污染風險。
3.保險機構作為環境保險產品的提供者,應設計出貼近市場的保險產品和保障計劃,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。
與此同時,更多人擔心,如果企業投保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,是否意味著企業排污將合法化呢?
這當然是一種誤讀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是基于保護第三方受害者而設立,對企業來說,的確可以部分規避自己因為環境污染事故而負有的賠償責任,但絕不意味著排污合法化。相反,該險種還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約束企業的排污行為。
從目前已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地方看,企業投保前,保險公司都會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,并根據評估結果對企業提出整改意見,企業只有達到環保要求后才能投保。如果企業整改不達標,由此發生的污染事故,保險公司可以拒賠。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在推行該險種過程中,不僅是將保險產品賣給企業,再被動等待事后賠償,而是要主動進行售前、售中和售后的防災防損服務。只有達到一定環保標準的綠色企業,才可能得到保險機構的風險分擔。這樣的機制,就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高環境風險企業“買了保險、隨意污染”的可能。
此次兩部門聯合推出的《指導意見》中,明確規定了約束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投保的具體措施,包括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、排污許可證核發,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;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、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;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等金融機構,作為客戶評級、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等等。這種行政和市場化手段相結合的方式,在更高層次上限定了投保企業的質地:只有拿到“綠色保單”的企業才能得到信貸、資金審批等多方面支持,否則發展將受限制。這又反過來對加強環保形成良性推動,即企業先要環保達標才能拿到“綠色保單”,拿到保單才能得到資金和政策支持。
需要明確的是,環境問題不可能指望由保險這一條途徑來解決。保險的意義在于,可以利用經濟手段參與風險管理與保障。政府應在財政稅收、環保評估、市場監管等層面加強綜合管理。對企業來說,必須從法律制度層面認識到,環境違規將面臨巨大風險。唯此,才可能有效改變此前“貓捉老鼠”式的環保監管困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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